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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违约导致商户无法开业,加盟费如何索赔?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商户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前,一般已经与连锁店加盟商有过多次商讨,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或者签署加盟协议,支付了加盟费。


如果商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场地,导致商户无法开业,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言而喻的。问题在于,商户与加盟商之间的协议已经生效,加盟费无法退回,成为商户的一大损失。此时,商户是否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加盟费?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因违约导致损失的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规定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的“完全赔偿原则”,即一般而言,只要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损害,违约方都应当赔偿。


在“完全赔偿原则”之外,该规定还创设了“限制赔偿原则”,即“以可预见性作为赔偿范围的限定标准”


要判断商户的加盟费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就必须首先确定加盟费损失是否属于违约方(商场)可以预见的损失,也就是说,是否符合“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它的作用是防止违约方承担的责任无限扩大。戏举一例言之:

《僵尸先生》中,文才为保护婷婷被僵尸所伤,中了尸毒,以致慢慢变成僵尸,幸尸毒可被糯米所解。但秋生去米铺购买的糯米含其他杂米,没有疗效。


若米铺老板知道秋生购买的糯米是用来解毒(可预见),仍然掺杂售假,在法律层面我们就可以说,米铺不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足够的糯米,还应赔偿文才伤势扩大的损失。


但若米铺对秋生购买糯米的用途全然不知(不可预见),则要求米铺承担其无法预见到的损失,是不正当的。

同样的道理,若商场对商户的加盟情况毫不知情,要求商场赔偿加盟费损失,可能不符合“可预见性规则”。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商场对于加盟费的损失才算已经预见呢?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533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盟定金38000元。法院认为:

虽然加盟合同中只约定浦东暂定店,并未约定具体地址,但是在加盟合同签订时,原、被告之间也只是明确原告支某的是“中邦1号街”的定金,尚未明确原告租赁房屋地址,所以加盟合同中只约定浦东暂定店符合常理及逻辑;加盟合同约定的加盟品牌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原告拟经营品牌也相吻合……本院确信原告为租赁系争房屋欲经营咖啡店,而事先加盟咖啡店品牌的事实。……损失的产生均系原告相信《租赁合同》能够履行,并为《租赁合同》的履行而进行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现在由于被告违约,无法向原告交付系争房屋,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导致原告支出的上述定金被罚没,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该项损失与被告违约有关,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3799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盟费10000元。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被告静泉公司(甲方)与原告朱明涛(乙方)就系争摊位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在该区位经营销售“吉祥馄饨”。……本院认为……关于加盟费,原告提供的与世好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载明,在签订该合同时,乙方即本案原告需一次性向世好公司支付一笔权利金10,000元、一笔保证金10,000元,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世好公司出具的10,000元加盟金发票及10,000元保证金收据,故本院可认定该10,000元加盟金就是合同约定的权利金。而根据合同中关于权利金的约定,乙方即本案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权利金的部分或全部。另,该特许经营合同对吉祥馄饨经营地点予以明确载明,即本案系争摊位地址,现该地无法开业经营,故本院认为,该加盟金为租赁合同解除后产生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12782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加盟费及管理费损失人民币25667元。法院认为: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租赁系争商铺系为了加盟经营“正豪大大鸡排”主观上明知,因被告不能按期交付系争商铺导致原告实际产生的加盟费和管理费损失,系被告应当预见的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应支持。

上述三宗案件,法院均相信被告已经预见到原告的加盟费损失。为什么法院会相信这个事实?因为三位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开业之后经营的品牌:第一宗案件是“咖啡店”,第二宗案件是“吉祥馄饨”,第三宗案件是“正豪大大鸡排”。


商户与商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格式条款,大同小异,一般都会约定租赁商场部位用来开设何种店铺。在商场的招商过程中,已经入驻的品牌也会通过图纸向潜在客户宣传。商户要证明商场对加盟品牌、加盟费已经预见,并不困难。


尽管如此,商户也不能掉以轻心,无论将来是否产生纠纷,在租赁合同签署前,都要让商场知晓加盟情况。


保留证据的方式有很多,明确写进合同只是其中一种。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一定要及时提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留下沟通记录,确保商场对你加盟的品牌、加盟费的多少有清楚的了解,为将来维权准备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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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范围民商事。欢迎各界朋友咨询、交流、合作,微信:weifan2527,电话:1851620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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